明园慈善基金的宗旨是致力于扶贫帮困和赈灾、关爱妇女儿童以及贫困地区青少年成长、支持文化发展等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宗旨与精神,实现报效国家、回馈社会的心愿,马明哲及其家人(以下简称“捐赠人”)独立出资,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名下设立专项基金“明园慈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致力于扶贫帮困和赈灾、关爱妇女儿童以及贫困地区青少年成长、支持文化发展等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三条 基金初期为专项基金,设立独立的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基金的独立管理机构。基金成立以后,经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批准和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独立法人的资格的基金会,接受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用途
第四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人捐赠;
(二)投资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未来视基金运作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可接受外部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对基金的投入分期进行。首期捐赠在基金设立时投入,捐赠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基金设立后5年内通过分期追加投入,使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
基金设立后,除首期捐赠的2000万元人民币以外,对于未来分期追加投入部分,若发生不可抗因素,捐赠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追加投入的具体金额及时间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基金实行本金制管理。每年的增值收益部分,除部分用于本金积累和支付管理费用以外,其余全部用于捐赠。
第七条 本基金的主要捐赠领域为:
(一)扶贫帮困、赈灾;
(二)关爱妇女儿童;
(三)帮助贫困地区青少年完成学业;
(四)扶持文化、教育事业;
(五)资助符合本基金宗旨和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八条 本基金的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捐赠人;
(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领导同志;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专业管理人士。
理事会中上述不同类别成员的比例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和宋庆龄基金会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捐赠人和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名誉理事长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特设名誉理事长1名或多名。
第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基金法定代表人,由捐赠人的直系亲属担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基金设秘书处。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负责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沟通;
(六)负责对外联络和媒体宣传;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的资产将委托经国家监管部门认可、符合资格、信誉较好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资金的投资运用范围,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根据捐赠协议,本基金以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确保帐户及基金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帐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如下方式:
(一)本基金每年制定投资计划、慈善捐赠计划、日常开支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帐户管理实行双签制,即由本基金理事会指定两名理事对财务开支进行签字。任何开支均必须由两名理事共同签字方可视为有效。签字人必须严格按照理事会授权范围签字。两名理事其中一名为理事长,另一名由理事会指定。
(三)本基金定期将前述投资计划、慈善捐赠计划、日常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报备,并接受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度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设定为长期永续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捐赠人认为有必要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后,所有剩余财产的处置方法由本基金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审查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所有决定均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明园慈善基金的理事会由捐赠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领导同志、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管理人士组成。
理事会是本基金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明园慈善基金誉理事长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理事长由捐赠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为基金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处
明园慈善基金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负责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沟通;
(六)负责对外联络和媒体宣传;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姓 名 | 职 务 | 类 别 | 个人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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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园 | 理事长 | 捐赠人 | 现任前海金融管理学院董事长 |
马明哲 | 理事 | 捐赠人 | 现任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马莉莉 | 理事 | 捐赠人 | 香港美醇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
马蔓莉 | 理事 | 捐赠人 | 麦肯锡公司咨询顾问 |
唐九红 | 理事 |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现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 |
麦仲丽 | 副理事长 | 专业人士 | 现任前海金融管理学院财务总监 |
盛瑞生 | 秘书长 | 专业人士 | 现任中国平安集团董事会秘书兼品牌总监 |
车国宝 | 理事 | 社会知名人士 | 原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顾立基 | 理事 | 社会知名人士 | 原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外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
杨军 | 理事 | 专业人士 |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平安集团高级顾问、平安银行独立董事 |
王利平 | 理事 | 专业人士 | 现任中国平安集团史志编写办公室主任 |
许菁 | 理事 | 专业人士 | 现任中国平安集团战略发展中心副主任兼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
祝岩平 | 理事 | 专业人士 | 现任平安不动产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