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园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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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明园奖学金是由明园慈善基金全额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明园小学毕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有能力的学生完成直至大学毕业的全部学业。激励明园小学的学生勤奋向学、发奋图强,从小树立远大目标,立志用知识改变命运,用所学建设国家。
明园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明园慈善基金宗旨与精神,激励明园小学的学生勤奋向学、发奋图强,从小树立远大目标,立志用知识改变命运,用所学建设国家,明园慈善基金(以下简称“明园基金”)将在明园小学中设立明园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能持续求学的优秀学生提供资助,以完成学业,报效国家。为对奖学金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健康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园慈善基金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明园奖学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奖学金申请的审核、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奖学金在所有明园小学设立。只有在明园小学就读,并从明园小学升入初中的毕业生才能申请获得。
第四条 奖学金从明园小学的学生考取初中开始,根据学生求学的不同阶段,对符合条件(条件见第三章)的学生提供直至考取大学(含专科)学业的持续奖学金奖励计划。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学金重在激励鞭策,激发求学热情。在同等条件下,家庭贫困者优先。具体条件及奖励金额如下:
(一) 小学升初中
明园小学的毕业生,在小学升初中的考试中,考取初中,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有特长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秘书处根据所有申请人所在地区、家庭状况、升学考成绩等条件进行审定,每年最高奖励50人,每人1000元。
(二) 初中升高中
明园小学的毕业生,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考取高中,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有特长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秘书处根据所有申请人所在地区、家庭状况、中考成绩等条件进行审定,每年最高奖励50人,每人2000元。
(三) 高中升大学
明园小学的毕业生,在高考中,考取大学(含专科)的,可以申请奖学金。秘书处根据所有申请人所在地区、家庭状况、高考成绩等条件进行审定,每年最高奖励50人,每人5000元。
第四章 申请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人在学业上勤奋努力,学业成绩需满足第三章条款要求。没有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
第七条 申请人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集体意识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无故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奖学金资格:
(一) 成绩没有达到申请要求的;
(二)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 虚假申报,经查处者。
(四) 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五章 申请办法
第九条 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日-10月15日。
第十条 首次申请,由所在明园小学校方统一办理。校方需协助提交申请学生升学考试的成绩单、校方推荐证明、乡以上政府或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如需),邮寄到秘书处指定地址,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秘书处将授予奖学金,并向获奖者提供登录明园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用于获奖者进行后续年度的奖学金申请及个人资料维护。
第十一条 后续年度,申请人须在规定申请时间内登录明园网站,填报升学考试学习成绩及排名情况。同时向秘书处邮寄经由校教务处盖章确认的成绩单、年级排名情况证明、操行评定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如有)。
第十二条 申请人如果没有网络条件,也可以用书信或者电话的方式,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网上资料登记。
第十三条 秘书处会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确定获得奖学金的资格;并抽查申报材料。对发现的不实申报,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明园慈善基金的持续运作,明园基金理事会可以根据基金的财务运作状况以及奖学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调整,或者终止。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明园慈善基金秘书处。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明园慈善基金秘书处
二OO八年十月